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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是关税的税率

发布时间:2023-08-23 来源:博胜教育

概念

1.是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2.
关境与国境有时不完全一致。
3.
我国目前对进出境货物征收的关税分为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两类。

纳税人

1.贸易性商品: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2.
物品:①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②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③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④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
【提示】接受纳税人委托办理货物报关等有关手续的代理人,可以代办纳税手续。

对象

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对从境外采购进口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征收进口关税。

税率

1.关税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两种。其中进口税率又分为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和暂定税率
2.
进口货物适用何种关税税率是
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为标准的。
3.
进口关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实行从价计征的办法,但对
啤酒、原油等少数货物则实行从量计征。对广播用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实行从价加从量的复合税率
4.
税率种类:见附表。

计税依据:进出口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提示1】包括货价+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费、劳务费+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专利商标等)+卖方佣金。不包括:买方佣金回扣。【提示2】卖方违反合同规定延期交货的罚款,卖方在货价中冲减时,罚款则不能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特殊贸易完税价格

①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加工后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价格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②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③租借和租赁进口货物:海关审查确定的货物租金;④国内单位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留购价格;⑤逾期未出境的暂进口货物:如入境超过半年仍留在国内使用的,应自第7个月起,按月征收进口关税,每月关税=货物原到岸价格×关税税率×1/48;⑥转让出售进口减免税货物:补税公式为:完税价格=原入境到岸价格×[1-实际使用月份÷(管理年限×12]

2.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为: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提示1】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若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最后出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输费用应予扣除。【提示2】离岸价格不包括装船以后发生的费用。【提示3】出口货物在成交价格以外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应予扣除,未单独列明的则不予扣除。【提示4】出口货物在成交价格以外,买方还另行支付的货物包装费,应计入成交价格。

税额计算

从价计税(最普遍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从量计税(啤酒、原油等少数货物适用)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复合计税(广播用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适用)

【提示】上面两个方法相加。

滑准税(特殊的从价税)

税率随着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即价格越高,税率越低,税率为比例税率

优惠

1.分为法定性减免税、政策性减免税和临时性减免。
2.
法定减免:(1)一票货物税额在人民币
50以下的;(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3.
海关可以酌情减免税:(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到损坏或者损失的;(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征收管理

1.关税是在货物实际进出境时,即在纳税人按进出口货物通关规定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放行前一次性缴纳。
2.
纳税期限:在海关签发税款缴款凭证当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额万分五的滞纳金。
3.
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不予放行:(1)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2)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3)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4)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5)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4.
退税、补征和追缴:多征可以从缴纳税款之日起的1年内申请退税;少征或漏征税款,海关有权在1年内予以补征;如因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