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12×实际应税月份 (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2.从租计征: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4% (不含增值税收入)
1.自用房屋—从价; 2.出租房屋—从租; 3.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从价; 4.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从租; 5.融资租赁房屋——从价; 【提示】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6.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地产:自营的—按余值计税,出租的—按租金收入计税。
房产原值=“固定资产”中房屋原价。如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原值,应按规定调整。
原值包括不可分割附属设备或不单独计价配套设施。
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原值。
更换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常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计入原值,原零配件原值也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