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律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
略。 |
主要内容 |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 |
二、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
处罚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违法行为 |
略。记忆贴士:从人员到核算至监督及档案等多项内容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
后果 |
1.罚款:单位3000元-5万元,人员2000元-2万元。 |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 |
刑事责任 |
不构成犯罪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
2.罚款:单位5000元~10万元;人员3000元~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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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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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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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不构成犯罪 |
处罚同上!!! |
构成犯罪 |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五、其他情形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
1.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 |
1.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1.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收到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检举的部门及负责处理检举的部门,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