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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发布时间:2023-07-17 来源:博胜教育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

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

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自建成次月起缴纳

委托施工企业建房的

从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纳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

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缴纳

购置存量房地产

房产证签发次月起缴纳

出租、出借房产

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

房产使用或交付次月起缴纳

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税款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

地点

房产所在地缴纳。不在同一地方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考点二】契税★★
  【重要考点】

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
对象

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征税
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6.应征税的其他情形:(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5)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的;(6)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7)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提示】土地、房屋权属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征

计税
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征税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3.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差价。
4.
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税额
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3%5%)(不含增值税)

税收
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3.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4.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6.
依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

征收
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
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
3.
纳税期限:当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收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