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知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最新通知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发布时间:2023-07-13 来源:博胜教育

形式

1.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债券以及债务豁免等

2.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非货币形式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销售货物收入
   

时间

1)托收承付:办妥托收手续时;
2)预收款:发出商品时;
3)需要安装和检验:购买方接受商品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
4)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
5)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时

金额

1)售后回购:
①符合:销售商品售价确认,回购商品按购进商品处理;
②不符合: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在回购期间确认利息费用;
2
商业折扣:扣除商业折扣的金额;
3
现金折扣:扣除现金折扣的金额确认,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4)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5)以旧换新:销售商品按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劳务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

1.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2.
转让财产收入应当按照从财产受让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利息收入、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1.
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2.
特许权使用费: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3.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承租人、特许权使用人)应付利息(应付租金、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接受捐赠

1.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
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

企业委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链接】增值税: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产品分成: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额按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提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2.
依法收取并纳入
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
企业取得的由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
财政性资金
【提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记忆小贴士】不征税收入最美关键词“
财政”!!!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提示】不包括国债转让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提示】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提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收入。
【提示】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