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医院按规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及发生的相关利息。
二、本科目应当按贷款单位、具体贷款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借入长期借款时,按照实际借入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为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专门借款利息,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工程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计入管理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其他的长期借款利息应当计入管理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归还长期借款本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医院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