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周某洪等人因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涉及的法律事实,与本案中广纺公司因G公司提供虚开增值税发票而产生的税费损失赔偿请求,属于基于不同事实而分别发生的诉请,广纺公司诉请的涉案损失,与G公司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G公司违反了《采购合同》关于“如因G公司纳税事项或其他原因造成广纺公司无法退税,应由G公司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的合同约定,最终判决G公司应当为广纺公司的涉案税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支持一审判决。
入选理由
广纺公司无法获得涉案产品的出口退税并且需要补缴税费,系因善意取得G公司交付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致。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确认广纺公司有权就其民事损失部分提起诉讼,将使该公司被损害的权益获得救济。二审坚持了刑事与民事分开审理的原则,并保障权利人拥有基于不同事实而分别发生诉请的权利。二审还充分运用善意取得,准确把握因果关系,保证了权利人可以就涉案税费损失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