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受理的四情形:
1、边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和受理
1、若依法先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2、若直接起诉,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申请延期,由法院决定。
4、法院接到起诉状,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上诉。
(四)审理和判决
1、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3、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4、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5、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l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6、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五)侵权赔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