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二)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第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第三人
行政复议机关(构):上一级行政机关
2、行政复议机关
(1)对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本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
(5)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