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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23-08-09 来源:博胜教育

方式

具体优惠

适用范围

减免税所得

免征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减半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定期减免

33减半

(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1.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规定项目不得享受优惠)。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免征额

符合条件技术转让所得:
1.
所得不超过
500万元的部分免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
2.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低税率

20%

1.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2.2018112020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5%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2.
新增:自2018年起,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

西部鼓励类企业

10%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2.下列所得可以免征:(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加计扣除

50%75%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新变化】
2018112020123175%175%

【新增加】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零售;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100%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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