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 |
具体优惠 |
适用范围 |
减免税所得 |
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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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
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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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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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减免 |
3免3减半 |
(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
免征额 |
符合条件技术转让所得: |
低税率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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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 |
2.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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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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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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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鼓励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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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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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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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列所得可以免征:(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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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 |
50%(75%) |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
【新增加】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零售;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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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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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