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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

发布时间:2021-02-24 来源:博胜教育

按照《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处理,即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