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①上位法的效力优于下位法,即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再适用下位法。
②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变通规定优先;
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规定优先。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①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②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冲突裁决
①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②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自己定的,自己说了算)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