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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等级及其适用规则

发布时间:2021-02-07 来源:博胜教育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①上位法的效力优于下位法,即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再适用下位法。

  ②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变通规定优先;

  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规定优先。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

  ①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②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冲突裁决
  ①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②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自己定的,自己说了算)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