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投资时,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作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实收资本或股本入账,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超过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教材例3-3】甲有限责任公司于设立时收到乙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不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一台,合同约定该机器设备的价值为20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000元。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符,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进行会计处理时,应编制如下会计会录:
借:固定资产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0
贷:实收资本——乙公司 2340000
【教材例3-4】乙有限责任公司于设立时收到B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部分)为1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7000元。B公司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合同约定的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符,该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不考虑其他因素,乙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实收资本——B公司 117000
本例中,原材料的合同约定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符,因此,可按照100 000元的金额借记“原材料”科目;同时,该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17 000元,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乙公司接受的B公司投入的原材料按合同约定全额作为实收资本,因此可按117 000元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教材例3-5】丙有限责任公司于设立时收到A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非专利技术一项,该非专利技术投资合同约定价值为60000元,同时收到B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土地使用权一项,投资合同约定价值为80000元。假设丙公司接受该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符合国家注册资本管理的有关规定,可按合同约定作实收资本入账,合同约定的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符,不考虑其他因素。丙公司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 60000
——土地使用权 80000
贷:实收资本——A公司 60000
——B公司 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