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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发布时间:2019-01-17 来源:博胜教育

经济纠纷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二、仲裁

(一)仲裁的特征

仲裁是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的特征包括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四)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五)仲裁协议

1、当事人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均可提交仲裁。

2、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3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体现“或裁或审”

(六)仲裁裁决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2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4、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5、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提示:仲裁庭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

6、仲裁员必须回避的情形:(4个)

7、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