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通常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是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如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等。
四、法的形式与分类
(一)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
形式 |
制定机关 |
|
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
法规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地方性法规 |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
|
自治法规 |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
|
特别行政区的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
|
行政规章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 |
政府规章 |
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 |
|
国际条约 |
国家之间 |
(二)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
法的分类 |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
根本法和普通法 |
根据法的内容 |
实体法和程序法 |
根据法对人、时、空的效力 |
一般法和特别法 |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
国际法和国内法 |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 |
公法和私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