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汇兑
1、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力式。
2、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收账通知才是)
3、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申请撤销。
4、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5、支取现金的汇兑:凭证上有“现金”字样;双方均为个人。
二、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为1000元。
2、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4、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三、委托收款
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3、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四、国内信用证
1、国内信用证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2、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4、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信用证保证金不低于开证金额20%;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付款。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